价格鉴证师证书的全国通用性问题 ,一直是业内关注的焦点,这一证书作为国家认可的专业水平凭证,其“全国通用 ”在名义层面已无争议,但跨省执业的实际操作中 ,仍存在若干隐性壁垒与政策细节需厘清,而司法采信环节,则更强调鉴定过程的合规性与专业性 ,证书本身仅是基础门槛,而非“通行证” 。
从跨省执业政策来看,价格鉴证师资格确实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发,理论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但“持证”与“执业”是两个概念:多数省份要求价格鉴证师需在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注册备案 ,方可开展执业活动,跨省执业时,部分省份会要求额外提交材料 ,如原注册地的解聘证明、继续教育证明(通常需满足每年一定学时),甚至需通过当地行业协会的简单审核,这种“备案制 ”虽不构成实质壁垒,却增加了异地执业的程序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对鉴定机构的资质有属地化要求,例如要求鉴定机构需在当地登记满一定年限,这在客观上限制了个体执业者的跨省流动空间。
司法采信环节则更凸显“专业能力”的核心地位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价格鉴证机构及人员需纳入司法鉴定名册,其出具的鉴定意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实践中,法院对价格鉴证报告的审查,重点在于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如是否回避、是否告知权利义务)、鉴定方法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如市场法 、收益法、成本法的适用场景)、数据来源是否可靠等 ,而非单纯依赖证书的“全国通用”属性,某省法院曾因一份价格鉴证报告未充分说明参数选取理由,对持有全国证书的鉴定人出具的结论不予采纳 ,部分省份高级人民法院会发布《司法鉴定委托评估机构名册》,虽不排斥外地机构,但本地机构因更熟悉当地市场行情 、诉讼习惯,往往更易获得采信 ,这种“地域偏好 ”虽非制度性壁垒,却构成了事实上的差异化对待。
综上,价格鉴证师证书的“全国通用”是制度设计的应有之义,但跨省执业需提前对接目标省份的注册与备案政策 ,而司法采信的关键则在于鉴定过程的专业性与合规性,对从业者而言,持证只是起点 ,持续深耕专业能力、熟悉地方执业规则,方能在跨省执业与司法实践中真正实现“通用”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