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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相关法律》重点梳理,民法典与诉讼法必考内容

价格鉴证师《相关法律》考试中 ,民法典与诉讼法始终占据“半壁江山 ”,前者为价格鉴证提供实体法依据,后者则构建程序保障框架 ,二者的交叉融合构成了考试的核心逻辑 ,梳理这两部分内容,需紧扣“法律适用”与“实践操作”的双重维度,方能精准把握命题脉络 。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其与价格鉴证的关联渗透于财产权属 、交易规则、损害赔偿等全流程 ,物权编中,第209条至第214条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第311条善意取得制度,直接关系到价格鉴证中财产权属的认定——若标的物存在权属瑕疵 ,鉴证结果可能因法律事实的缺失而失去基础,合同编的亮点在于“价格形成机制 ”:第510条约定不明时的补充规则 、第515条按份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分,要求考生在房屋租赁 、买卖合同纠纷鉴证中 ,准确锁定价格计算的责任主体;而第584条违约损失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则警示鉴证师需合理界定赔偿范围,避免“天价鉴证”引发法律风险 ,人格权编虽看似抽象,但第1034条个人信息保护、第1035条数据处理的规范,已将数据资产、虚拟财产等新型标的纳入鉴证视野 ,这恰是近年命题的“新宠 ”。

诉讼法则为价格鉴证铺设了程序轨道 ,其核心在于“证据规则”与“程序正义”,民事诉讼法第76条明确“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 ”,但第81条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第90条“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标准 ,要求考生不仅要掌握鉴证流程,更需理解如何通过程序设计确保鉴证意见被法庭采信——当当事人对鉴证方法提出异议时,鉴定人是否有能力通过专业解释说服法官?行政诉讼法则侧重“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第38条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行政机关需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行政征收 、行政处罚案件中尤为关键:若价格鉴证结论作为行政决定的依据,一旦程序违法(如未回避、未告知异议权利),即便实体结果正确 ,仍可能被法院撤销,值得注意的是,三大诉讼法对“专门性问题 ”的共同规定(如刑诉法第146条、民诉法第79条 、行诉法第35条) ,均强调“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这提示考生需关注“专家辅助人”制度与价格鉴证师的职能边界。

民法典的实体规范与诉讼法的程序规则,在价格鉴证中并非孤立存在 ,而是形成“认定-举证-质证-采证 ”的闭环 ,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民法典第1184条“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需通过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调取程序(第67条)确定“市场价格的”形成时间 ,再通过质证环节(第71条)排除非法证据,这种“实体+程序 ”的交叉命题,正是考试的高频考点 ,考生唯有立足法律逻辑,将静态法条与动态实践结合,方能在考场上游刃有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