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社会工作者最坚实的铠甲 ,也是最有力的武器,在复杂的社会服务场景中,面对弱势群体的困境 、权益的侵害与制度的壁垒,唯有将相关法规烂熟于心 ,才能在专业实践中既守护服务对象,又规避自身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疑是社工的“根本大法 ”,它不仅确立了监护、扶养、婚姻家庭等民事关系的基本准则 ,更在第36条明确了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定情形——当社工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虐待、遗弃或忽视时,正是依据该条款启动监护干预程序的核心依据,实务中 ,曾有社工因未能准确援引民法典关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导致服务对象在监护权变更中陷入被动,这警示我们:对民事权利的模糊 ,就是对服务机会的错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则是守护“一老一小”与受害者的“双刃剑”,前者新增的“强制报告制度 ”(第11条)要求社工发现未成年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这一刚性义务既是责任 ,也是保护受害者的“尚方宝剑”;后者则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流程(第23条),当家暴受害者因恐惧不敢求助时,社工可依据该法直接代为申请,成为打破沉默的关键力量 ,曾有社区社工凭借对反家暴法中“告诫书 ”制度的熟悉,成功让施暴者收手,避免了悲剧升级——法律的条文 ,在此时转化为最具体的“安全感”。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则是社工介入民生保障的“操作手册”,从低保申请的资格审核(第12条)到特困人员供养的标准界定(第8条),再到临时救助的应急响应机制(第16条) ,每一条都关系到困难群体的“生存线 ”,曾有社工因不了解“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流程(第14条),导致服务对象错过救助窗口 ,最终通过行政复议才得以纠正——这提醒我们:对社会救助法规的生疏,可能让服务对象陷入“求助无门”的绝境。
《残疾人保障法》中的“无障碍环境建设 ”要求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赡养与监护”条款,乃至《劳动合同法》对社工自身权益的保护 ,共同构成了这个“武器库”的全貌,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社工在伦理困境中判断对错的标尺,在多部门协作中争取资源的依据 ,在复杂个案中维护公平的底气,唯有将法规内化为专业本能,才能让社会工作既有“温度 ” ,更有“力度”,真正成为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守护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