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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从业人员如何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处理供应商质疑?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质疑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监督采购行为合规性的重要机制,而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作为质疑处理的“第一响应人”,其专业素养与操作规范性直接关系到采购争议的化解效率与公信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质疑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 ,从业者需以“程序合规 、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为准则,将法律条文转化为具体实践中的行动指南。

质疑受理环节需严守“程序门槛 ” 。《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质疑供应商资格、质疑事项范围及法定期限等要件,从业人员在收到质疑函后 ,应首先核对供应商是否参与该项目 、质疑事项是否属于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是否在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这一“三重校验”是避免受理不当引发后续纠纷的基础,实践中,部分从业者因急于处理而忽略形式审查 ,导致受理无效或超期答复,反而激化矛盾,唯有将程序正义前置 ,才能为后续审查奠定合法根基。

事实审查环节需坚持“客观中立”。《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处理质疑,但双方需明确责任分工 ,避免“踢皮球 ”现象 ,从业人员在审查时,既要充分听取供应商的陈述与举证,也要调取采购活动的全流程证据 ,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评审报告、采购合同等,通过“双方法证对比”还原事实真相,供应商质疑评审过程不公 ,需重点审查评审专家是否回避、评审标准是否执行一致 、有无倾向性打分等,而非简单以“程序合法”搪塞,从业人员的“证据意识 ”比“经验判断”更重要 ,唯有以事实为依据,才能避免审查结论的主观偏差 。

答复环节需做到“精准释法”。《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质疑答复需明确说明事实、依据及处理意见,且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实践中,部分答复因“避重就轻 ”“法律依据模糊”被供应商投诉甚至复议,从业人员需针对质疑事项逐项回应:若质疑成立 ,应明确整改措施 ,如重新评审、修改采购文件等;若不成立,需援引《条例》及配套法规的具体条款,如“第十九条(公平竞争原则)”“第四十二条(评审标准公开) ”等 ,用法律语言消解供应商的疑虑,针对“资质条件设置不合理 ”的质疑,需对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条例》第二十条 ,说明资质设置的必要性及合规性,而非笼统回应“符合规定”。

从业人员需树立“争议预防”思维,质疑处理并非终点 ,而是完善采购流程的契机,通过梳理高频质疑点,如招标文件条款模糊 、评审标准不透明 、质疑答复超期等 ,反向优化采购方案,从源头减少争议,正如《条例》立法宗旨所强调的“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 ,从业人员的价值不仅在于“解决矛盾”,更在于“防范矛盾”,以专业能力推动政府采购从“被动应对 ”向“主动规范”转型 。

依据《条例》处理供应商质疑 ,是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的“试金石”,唯有将法律精神融入受理、审查、答复全流程,以程序保障公平 ,以事实支撑结论,以法律消弭争议,才能既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又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在阳光下规范运行,这才是对“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的生动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