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生产的链条中 ,初级安全工程师是连接制度与现场的“最后一公里”,其面对违章指挥时的干预能力,直接关系到防线的稳固性 ,所谓“违章指挥 ”,并非仅指明显的违规操作,更涵盖那些以“效率优先”“经验主义”为名 ,漠视安全规程的隐性指令——为赶工期要求拆除防护设施 、为降低成本简化安全流程、为“面子工程 ”忽视设备隐患等,这些指令往往披着“领导安排”的外衣,却暗藏“人祸”的种子 ,初级安全工程师的依法依规干预,既是对职业底线的坚守,更是对生命权的敬畏。
法律是干预的“硬底气 ”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且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款为初级安全工程师提供了“尚方宝剑”:当违章指挥直接威胁生命安全时,“拒绝”不仅是权利 ,更是义务,但实践中,更多情况是“非紧急但违规 ”的指令 ,此时需援引《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将干预行为锚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避免“越位”或“缺位”。
干预需讲究“方法论 ” ,避免“硬碰硬”的对抗,而要体现“专业说服”的智慧,第一步是“即时沟通 ” ,用数据与规程说话:若要求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可当场展示《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的规定;若简化动火作业审批流程 ,可引用《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中“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条款 ,让违章指令在专业标准面前无所遁形,沟通时需保持冷静,强调“安全是最大的效益 ”,而非质疑指挥者的权威。
若沟通无效 ,需启动“书面留痕”程序,向违章指挥者发出《安全整改建议书》,明确指出违章内容、违反条款 、潜在风险及整改建议 ,并留存签收记录,这既是后续追溯的证据,也是对自身的保护——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面临刑事处罚;而安全管理人员若未履行制止违章的职责,同样需承担相应责任 ,书面记录能让干预行为从“口头提醒”升格为“正式履职 ”,避免“事过无痕”的被动 。
当企业内部对违章指挥“集体失声”,初级安全工程师有权向行业监管部门反映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有权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对不能及时处理的重大隐患,可直接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举报,这是法律赋予的“外部监督权 ” ,此时的举报,不是“打小报告”,而是对“全员安全”的兜底守护。
安全生产没有“下不为例” ,每一次对违章指挥的妥协,都是对底线的突破,初级安全工程师的依法依规干预,既要敢于“亮剑 ” ,更要善于“亮剑”——用法律作盾、以专业为矛,让每一次干预都经得起法规的审视与良心的拷问,唯有如此 ,“安全第一”才能从口号变为现实,生命至上才能真正落地生根。